广告语言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吗?

广告语言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经过版权注册的广告是有版权的。

广告语言通常以文本为基础。比如,视觉广告以文字内容为基础,结合图像、色彩等视觉元素,呈现广告形式;包含听觉内容的广告也是基于文本内容并结合声音等听觉效果来呈现的。

基于文字的广告语言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应当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框架内具体分析判断。理论上,只要是原创的、可复制的,都可以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如(2014)长民三初字第2号判决书指出:“来艺星,你是明星”广告语能传达艺星公司的经营信息,构思精巧,语言简练,高度概括了艺星公司的鲜明特点,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这种广告语言具有著作权文学的特征,应该受到保护。

扩展数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立意、表达、原创。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模仿或抄袭他人作品,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材料的选择、选材、设计或组合上。

如果广告语言只是描述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点而没有独创性,就不能按作品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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