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1.独立权利要求由两部分组成,即前言部分和特征部分。前言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特色部分要用“它的特色是什么?”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前序特征和特征共同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进一步限定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技术特征,或者可以是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由两部分组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号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特征部分应当在引用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写明从属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附属于它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其所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必须小于其所属的权利要求。

2、专利权的大小和范围是由权利要求决定的。"作为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专利权利要求,其撰写质量对权利人至关重要。权利要求应当包括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申请人必须明白,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谓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区别于所有在先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是授予专利后可以保护的范围。从属权利要求是在独立权利要求之后的权利要求,并且用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改进,必须属于独立权利要求本身的保护范围,但独立权利要求通过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进一步优化和限定。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的优化方案和进一步限定,所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须比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宽。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必然会侵犯独立权利要求,而侵犯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会直接侵犯从属权利要求。但是,从属权利也有自己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独立权利要求在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升级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也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明地写明请求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