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通知》及有关政策规定精神(国发[191]12号),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应当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场。第三条开发区所在地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精干的管理机构,将开发区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开发区建设所需的资金和物资,搞好开发区的软硬环境建设,保障开发区的顺利发展。第二章开发区管理服务机构第四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区的主管机关。市科委对开发区进行归口管理和具体指导。第五条开发区所在地市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政府负责同志和科委、计委、经委、经贸委、财税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贯彻国家关于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开发区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第六条管委会办公室是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日常管理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申报工作。第七条开发区可以成立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是管委会领导下的企业法人,具体负责开发区的建设,为企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第八条开发区应当建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逐步建立以信贷、材料、保险、法律、外贸、专利、技术市场、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计量、检测、会计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第九条开发区要成为深化改革的试验场,改革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和管理体制,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十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开发区应建立技术进出口公司,逐步与国际贸易咨询、法律事务、股票市场行情、交通运输、卫星通讯、金融等国际业务系统接轨。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第十一条高新技术范围的界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按照国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附表另发)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发[191] 12附件一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审核,经当地科委同意后,报省科委审批。
(3)审批:经省科委审核合格后,予以批准,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通知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经贸等有关部门。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省、市科委会同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认定。达不到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第二年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十四条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和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的老企业,符合国发[1991]12号文件附件一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认定审批程序转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五条开发区外的企业可以在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开发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经认定后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应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登记,并报所在地市科委和省科委备案。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审批和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和所在市科委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直至收回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按有关政策进行处罚。第十八条开发区(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申请由所在地市地质科委或省主管厅、局受理并审核,报省科委审批。第四章开发区的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九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998年第10号文件附件三的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发的[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