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评定新规的内容是什么?

2018年8月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审标准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从2018起,我省不再统一制定跨系列(专业)的评审标准。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处理,即申报年度前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1,不再统一制定跨系列(专业)评价标准。

意见明确指出,从2018起,全省不再统一制定跨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按照“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由省级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高正、次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重点评审省内有贡献人才的正常晋升和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职称晋升,并在省、市、县级单位之间进行适当区分。评价标准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必须用“贡献”来衡量,基层人才的贡献要区别于省市和下属单位,用“伸手可及”来表述。职称正常晋升的评价标准以“做出贡献”来衡量;职称晋升的评价标准以“做出突出贡献”来衡量,让人才通过不懈的努力来实现。品德和能力的评价暂时以定性评价为主,逐步实现定量评价。绩效贡献条件量化评价可参考甘肃省过去的评价标准,体现最新要求;也可实行量化评分法,通过量化评分体现奖项、荣誉称号、项目等各种成绩;也可以对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按一定比例进行模块化评分,再对业绩贡献进行量化评分。

2、对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问题实行“零容忍”。

《意见》指出,要突出道德规范。师德、医德等道德品质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处理,即申报年度前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宣布造假“一票否决”,所有造假、暗箱操作获得的称号一律撤销。从2018职称评审工作开始,各级职称材料评审部门和评委会工作机构要落实向申报人所在单位报告弄虚作假情况的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或参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职称申报和评审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逐步纳入国家和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总会支持职称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杜绝没有实质贡献的虚名。各部门、各单位核实的在科技奖励、项目、竞赛等团队工作中无实质性贡献的虚假名称,在职称评审中按虚假申报处理。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没有统一要求。

《意见》还指出,外语(含古代汉语、古代医学文本)职称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统一要求。对全省申报中初级职称和基层、艰苦单位申报各级职称没有要求。省市申报高级职称没有硬性要求。确需评价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职称改革政策调整期间,暂采取以下措施区别对待:

(1)无纸张要求。实践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确的职称系列暂定为:县以下基层人才、省市艰苦单位人才、在全省范围内申报了中初级职称的人员。

(2)没有限制性要求。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和藏医人才、已申报工程技术、美术、翻译、工艺美术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才、已在各类企业申报有效高级职称的人才、应用型、社会公益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的科研人才。上述人才可以用能够反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优质工作总结、课题、校本研究、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教学计划、病历等。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评审标准时,应明确本系列(专业)而非论文项目的具体名称和衡量标准。

(3)其他人才暂按我省现有规定执行。此外,从2018起,论文以公开出版物为准,包括:国外索引集、国内核心刊物、权威报刊、相关学术会议及省级刊物的阅读。“公开发行”是指有CN(国内统一刊号)和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除“无要求”和“无限制性要求”外,论文数量暂按我省现有规定确定。

4.放宽省市单位人才专业限制。

《意见》明确,要注重能力,打破专业、学历、资历限制。

(1)放宽省市单位人才专业限制。在专业相近或相邻的专业审计中,重点考核是否能胜任工作,是否符合申报层级的绩效贡献标准。

(2)不强调专业对口。对于基层单位、艰苦单位、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的人才,尽量做到专业与职业的匹配。对于少数不匹配的,只要学历符合要求,不再强调专业对口,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实践证明能够胜任现专业技术工作。

(3)放宽职称要求。对各类企业、非公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要尽量做到职称层次的逐步晋升。对少数专业总年限符合要求的人员,每低一级岗位增加专业总年限1年,按同等条件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4)鼓励公务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高层次人才,除“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外,可按同等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此外,编外事业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经考试认定和评定的职称同等待遇,不受岗位数量限制。取得资格后仍作为编外人员聘用的,转为编外人员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作人员共同推荐,但应当在推荐公示时说明情况,并在提交申报材料时进行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