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审判若干问题的通知。

1.对下列三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假冒他人专利罪处罚;

2.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罪论处;

3.专利局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徇私枉法罪论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三种刑事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三。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和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但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宣告已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的被告;实施强制许可纠纷案件以国家专利局为被告;实施强制许可费的纠纷、侵犯专利权的纠纷、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前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使用纠纷,以及不服国家专利局或者专利管理机关的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仍应当由争议双方作为诉讼当事人处理。

2.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的,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此期间,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项中止诉讼,待专利权有效或者无效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四、尽快配备司法干部,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

专利诉讼是科技与法律的紧密结合,专业性强,涉外案件多。承担专利审判任务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派适当数量的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并特别注意适当选派学过理工科、懂外语的人员参加专利审判,至少能够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案件,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和生产部门专家学者的作用。他们可以被聘为临时或长期技术顾问,被邀请为技术鉴定人,被邀请为陪审员,直接参与专利审判。

专利审判是一项新任务。有关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组织专利法官深入学习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注意通过审判实践总结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