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第五答技巧:保护范围不明确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保护范围,将参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指出其不符合有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第二,构成权利要求整体的所有权利要求也应当明确。当申请人看到通知书中指出的此类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审查员指出缺陷的具体原因,分析通知书中的意见是否正确,必要时对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通常有几种情况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明确:一种不明确的文字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和考官沟通,讨论如何详细修改文字,克服这种缺陷;另一种不明确的情形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此时,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应考虑如何增加较少的技术特征来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类是原权利要求文字表述不正确,其技术方案表述不正确,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此时,应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正确界定权利要求,以明确表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另外,索赔不清也可能是一些非实质性的形式缺陷造成的,这时候我们只需要克服这些形式缺陷就可以了。也有一些情况是因为描述不当造成的。对于这个缺陷的修改,可以根据说明书来改变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