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中的科技项目管理

江西省科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科学院第二[2010]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全院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院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院科技项目管理的基础,适用于科研院所(中心)和应用机构(含所、中心)申报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研发设备、人力资源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的范围包括:科技部及相关部委、国家基金委、省科技厅、省有关厅局、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横向项目。研究所的科研开发专项经费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管理

第四条R&D部根据各类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通过会议、通知或研究所网站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各单位应组织科研人员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否则不予申报。

第五条研发部审核后,由医院分管科研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指标有限的项目,需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项目重复或不符合要求,由R&D部门负责协调筛选。

第六条不符合上述程序和超过规定时限的申报项目,科研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文件。实施项目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才建设、R&D平台建设和科技产业化水平,提升研究所科技创新能力。

第八条科技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即研发部门负责协调、检查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所、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以第一承担单位为主。

第九条R&D部根据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目录,并下达给研究所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各(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科技计划的进度开展科技工作。

第十条项目承担者不仅要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还要保证项目的人员配备和实验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预算偏差较大、重大人员变动等问题,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项目下达部门协商。

第十一条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创新研究工作。但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研究计划、提前结束项目或延长使用寿命等变更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其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假、调动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合适的人代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研发部备查;离职超过一年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如单位变更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须报项目发布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组其他成员排名以计划和任务合同为准,其排名作为成果鉴定登记和申报各类科技奖励的依据。一般情况下,不得更改。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人员变动,由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书面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并报科研发展部备案后生效。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类报表,经研发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项目下达部门。

第十五条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R&D部每年7月和6月+2月对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在研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对重大项目进行不定期跟踪。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配合,报告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填写项目进展检查表。各(中心)应在每年年底总结本单位科技项目的进展、成果和论文。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如下: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基于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一致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二)编制项目预算时应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三)如果有多个单位承担同一项目,应同时编制各单位的主要任务和预算。

(四)项目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5)编制项目预算时,还应说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可能从单位外部获得的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享用的方案。

第十七条申报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预算和任务(合同)是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核算的单位,将给予停止拨款,情节严重的,可终止项目。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专项经费支付的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计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严禁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并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检测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医院及附属单位承担各类科技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医院制定的有关财务规定。

(1)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纳入医院财务中心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已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资助的有指标的科技项目,其项目经费由研究所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预算,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二十四条除医院基金外,符合项目开支范围,正常发生的单笔科研费用不足3000元(含3000元)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签字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在事先通知并征得所(中心)同意后,可批准项目组出差。

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重大项目,应事先报研发部,经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年度财务报表。对于从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底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制年度决算,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二十七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因故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和资产清单,按程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研开发部和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资金(包括外购物资销售收入、 仪器设备)将从计划财务部收回,由计划财务部按照财政科技司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可以划拨用于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专项资金形成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项目管理费及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本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资助的科技项目实行统一管理,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项目专项经费8%核定收取(研究所5%,项目承担单位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科研管理费,用于与科研相关的管理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接待费、项目申报费、评审费和对相关人员的奖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研究所(中心)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第一承担单位到帐,并按规定收取项目管理费,研究所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提供经费支持。

第七章评估(验收)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项目达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是否符合验收鉴定条件,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全面验收。符合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应当申请鉴定(验收),具体程序按照相关鉴定(验收)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申请项目鉴定(验收)时,需提供一套完整的鉴定(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交科研发展部存档,否则由不同意向的项目下达部门申请项目鉴定(验收)。对故意拖延或不进行验收的,将不支持其按主管部门要求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后,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结题报告并撰写研究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及时向研究开发部门或项目下达部门提交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重大项目研究经费的受理和结算过程中,必须按照《重大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为更好地保护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鼓励科技人员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积极申请专利,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妥善保管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包括: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应用;任务(合同)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分析和测试的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和相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论文、设计、技术和技术规程;典型实物和样品的照片;项目完成后的鉴定验收或成果评估材料、相关奖励材料等。,将装订成册,送科研开发部登记归档。

第三十九条。对财务验收不合格,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不支持其申请各级科技项目并予以公告外,均属违纪。对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月65438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规定有差异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发展部负责解释。

20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