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利分类的起因是什么?
国际专利分类法(IPC)是一种国际统一的标准化专利分类方法。由于其完整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现在几乎被世界上所有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所采用。我国自1985年4月专利制度实施以来,一直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为了促进欧洲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密切合作与协调,1951年,欧洲委员会专利专家委员会决定成立专利分类专门工作组,并开始编制国际专利分类表。经过三年的研究,1954 65438+2月,包括英、法、德、意在内的15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欧洲发明专利国际分类协定》,作为该协定的附件。产生了一个“欧洲专利发明国际分类公约”,分类和分类表(包括其分类号)都缩写为IPC(国际专利分类)。该分类表由上述专利专家委员会修订,于1968年2月通过,并于1968年9月生效。该分类表是国际专利分类表的第一版。
由于国际专利分类在短时间内被许多国家(包括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和许多非成员国)采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于1969年开始参与国际专利分类的管理和修订,并于1971年3月召开了专门会议。在这次会议上,该协定的签署国达到了72个国家,因此这次会议是国际专利分类国际化的重要标志。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很多国家没有加入斯特拉斯堡联盟,但仍然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比如中国。
根据上述协议,国际专利分类表每五年修订一次,目前使用的第八版于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 * *包括八个部门和大约62000个明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在专利文献中都有记载国际专利分类号,一般写成Int。CI×,其中×是版本标记。比如Int。人工耳蜗植入..3 A47C1/14表示分类号按第三版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