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什么?
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有一定注册资本和一定从业人员的商店、工厂、饭店、旅店、各种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非国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私营事业单位和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已经由公司、企业等单位占有、管理的财产,也包括单位有权占有但不占有的财产,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债权。就财产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东西,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和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是指本人虽不直接使用职务或岗位的职权,但利用职权或职务,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岗位形成的便利。包括:(1)利用主管、分管、处理、决定或者办理、处理某些事项的职权;(二)依靠和倚重自己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者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职权;(三)凭借职权和地位依赖、控制或者支配其他人员,或者利用有自身需要的人的职权,如单位领导分配、处分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处理和管理资金的权利;一般员工利用单位的权利,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暂时交由自己使用和保管。至于不利用职务便利,只利用工作便利,比如熟悉环境,容易融入现场,容易接近目标等。,即使他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第二,必须有侵占。
单位财产是指单位依法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单位以自己名义或不以自己名义拥有的全部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使用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变为私人财物的行为,包括将本单位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据为己有、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冒领本单位的财物、设备等,并将其作价出售;将所居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隐瞒所保管的东西,谎称它们被盗、丢失、损坏等。,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先占用单位的财产,就骗取、盗窃、贪污、私分,从而将其化为私有的行为。只要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表示这种非法占有的意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无论是先持有后据为己有,还是不先持有后据为己有,通过挪用、盗窃、诈骗等手段,都可以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一旦开始,就会持续下去,但这只是非法占有结果的延续,而不是本罪的侵占的继续。占领的完成应被视为已经完成。至于未遂,要看侵占罪是否完成。未完成的,应当以未遂论处。如果会计故意不记录某笔款项,但在结账前被发现,则应以本罪的未遂论处。
第三,必须达到一个很大的量。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根据本解释。 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占用数额较大;一百多万元是一笔巨款。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拥有一定的权力。当然,他们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上述公司人员是指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一般职工。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和雇员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他们或者拥有特定的权力,或者从事特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产,成为本罪的主体。三、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全部职工。综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以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由国有公司、企业委派或者聘用,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企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产的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取得或行使,不影响犯罪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