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的预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复审请求书(包括所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提交给作出驳回预审查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提出“预审意见”。除特殊情况外,预审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
预审意见分为以下三种。
(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稿不足以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故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对于预审意见,原审查部门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原审查部门应明确说明其预审意见属于哪种类型。坚持驳回申请的原决定的,应当详细说明意见;如果上述意见与驳回申请的原决定相同,可以简要说明,不再重复。原审查部门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检索后,在增加新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坚持驳回决定的,应当根据新的对比文件(必要时结合原对比文件)详细陈述坚持驳回的意见。
(二)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被驳回专利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应当在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3)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属于上述三种类型中的(1)或(2)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合议审查,根据预审意见作出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未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原审查部门不得直接实施审批程序。
(四)在预审意见中,原审查部门不得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申请文件未被修改的复审请求提出新的理由或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