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的查处应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吧?
法律分析:正确。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违反科研行为准则和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剽窃、挪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的;
(二)捏造研究过程,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试验报告或者用户报告的;
(三)买卖、撰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审专家和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欺诈手段,或者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项目(专项、基金等)的。)、科研经费、奖项、荣誉、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道德的;
(六)违规获奖、专利等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的;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法律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六条科研诚信案件的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案件发生单位负责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曾工作或学习过的其他单位进行科研的失信行为的,涉事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发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或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诚信建设的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第七条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和资金在申请、评审、实施、结题过程中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查处。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奖励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对科学技术奖励和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进行相应处理。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员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