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无效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人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

可见,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要做好专利申请的前期工作,如专利文献查询、查新、市场调研等。

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公知技术不能申请专利。在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不具备专利条件的个别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是不可避免的。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专利进行复审,然后宣告专利无效。

与冲突申请相关的无效请求

与冲突申请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包括三个公知证据要素:

公布日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

公开的内容是与专利相同的主题或实质性内容(如相同的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等。);

所做的宣传可以为公众所知。

也就是说,在哪里,什么时候,谁,怎么公开什么或者怎么公开。

无效宣告中修改专利文件的规定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是:

1.修改的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其原则是:

(1)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得变更;

(2)与授权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授权权利要求中未包含的技术特征。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2.修改方法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合并,是指授权公告文本中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不相关但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合并,将合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的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未被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以组合方式修改其从属权利要求。删除技术方案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中删除一个或多个技术方案。

3.修订时间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只能在下列三种情况的答辩期内通过合并修改权利要求:

(1)无效宣告请求;

(二)无效宣告的补充理由或者针对请求人的补充证据;

(三)请求人未提及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