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说明属于合同吗?
从合同法分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方案归招标人所有或者免费使用”的条款,对未中标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从知识产权法分析,招标文件的知识产权应由投标人依法享有。从经济分析来看,建设工程投标的目的是投资效益最大化和工程质量最优化。在建设项目招标中,应充分尊重和合理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以激励技术创新。& lt/p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及法律性质在招标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三个法律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三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 lt/p1。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的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项目描述,包括资金来源;勘察设计范围,以及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的要求;勘察设计基础数据;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的有效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时应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术语;设计图纸;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lt/p可见,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全面的,其目的是明确表达投标意向,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资料,提出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即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主要是为了吸引对方发出要约,即吸引投标。招标文件只是表达了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招标的特殊性,投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因此,一旦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可见,招标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对投标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lt/p2。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离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作出的明确具体的报价、工程进度和勘察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只要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的内容承担招标项目。因此,投标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投标人的要约。& lt/p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开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条件,即表示接受其报价,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lt/p 2。霸王条款合同法解析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所谓的“霸王条款”对投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招标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拥有未中标人的投标方案或免费使用该方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中标后,招标文件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霸王条款”中约定的投标方案归招标人所有或免费使用,依法有效。& lt/p当然,招标文件只是对招标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邀请,并不意味着不能成为其他合同的要约。我们可以认为,订立特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首先是在投标人之间成立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文件应属于要约,招标文件应属于承诺,即招标文件应成为合同的内容。然而,并不是所有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显然,招标文件中的“霸王条款”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是招标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合同法》第4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方案归招标人所有或免费使用”,这是招标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订立的格式条款,必然导致未中标人只承担责任不享有权利,明显加重投标人的责任,甚至排除投标人的主要权利,免除招标人的责任。显然不公平是对公平原则的严重违反。根据合同法,该条款自始无效。& lt/p三。招标文件的知识产权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