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中常见的版权侵权形式有三种:
第一,将其他未经授权的网页内容部分或全部复制,放入自己名下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构成侵权,只是大部分抄袭的网站属于小站,被侵权人没有发现或者没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和必要性,任其随意存在。
二是抄袭他人网页内容并修改后,其行为仍构成抄袭,可能损害被侵权方的良好形象。当然前提是对方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正面形象。通常抄袭、抄袭、修改都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所以抄袭、抄袭的现象才会如此猖獗。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一定知名度的机构,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第三,侵权人通过网络技术窃取他人网站数据,据为己有,然后未经许可制作相同网站牟利,严重侵害了被盗人的权益。这种行为可能涉及黑客入侵他人服务器,严重者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的主要侵权方式是商标侵权。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贸易日益繁荣,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由于网络的特点,交易前只能通过浏览网页、点击图片、看视频、听音频等方式获取信息。商业宣传信息在这些媒体中呈现给消费者。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渠道有限,只能被动接受商家呈现的信息,为了利益在已知商标是假冒的情况下销售商标,或者直接故意使用驰名商标对自己的商品进行包装和广告宣传。这种行为旨在通过借用他人的商标和品牌知名度来扩大自己的销售。这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非常典型。由于目前网络购物的高普及率,此类交易的数量和金额不断攀升,同时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有些行为甚至令人发指,不仅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另一个主要途径是侵犯专利权。
详细来说,网络上存在以下专利侵权行为:
1.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其他权利人的专利号使用在自己制造或者销售的商品上、商品的包装上以及其他UI界面上,并用于宣传牟利。
2.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网络广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包括文字广告、图片广告、动漫广告、贴片广告、视频广告、音频广告,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误以为侵权人拥有专利权,从而产生消费,损害权利人的权益。
3.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与业务伙伴签订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时,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号,使业务伙伴误认为侵权人拥有专利。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供自己使用,使他人误认为侵权人拥有该专利或者正在申请该专利。
还有一种不同于上述的侵权——域名抢注侵权。
所谓域名抢注侵权,是指非权利人故意利用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未注册域名的漏洞,将自己的商标名称、公司名称以及同音字、同义词、数字同音字进行抢注出售。或者先占后建网站竞争性销售或非竞争性商品,让消费者联想到某个品牌,构成对该品牌的侵权。或者抢注后并没有用于盈利,只是为了恶意阻止被侵权人注册,也构成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对注册域名的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驰名、知名商标上,存在故意从中牟利,或者攻击、伤害被侵权人的行为。根据商标反淡化原则,其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和商号的淡化,也是违法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互联网域名(互联网地址资源)包括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