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

法律主观性:

1.委托人对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享有什么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

二、共享技术开发合同的原则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方。如果研究开发方获得专利权,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方转让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获得该专利申请权。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如果一方转让其* * *专利申请权,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可优先接受其* * *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放弃申请专利权利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和利益分配,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各方均有权使用和转让。但是,在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给委托方之前,受委托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根据2001起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如下:

1,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断: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特别规定,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工业化的产品、工艺、材料和系统;

2.合同的目的只是改变尺寸。通过参数、排列或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修改、工艺变更和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物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委托人对委托的发明创造享有使用权,如果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专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该法,委托发明创造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按照约定执行。要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应该明确是个人完成的还是履行职务完成的。如果受托方是法人,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受托方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使用了法人单位的技术资料和人力财力,那么发明创造就是职务行为,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应该属于受托单位而不是具体发明人。但具体发明人可以按规定获得奖金和报酬,可以签个人名字。受委托方为个人(含两人以上)的,申请权属于个人。一般情况下,委托方将技术数据、资料、资金和报酬委托给受托方,受托方只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发明创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于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专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