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促进科技创新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第三条本市把科技创新作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建立以政府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的目标、投入、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服务保障等内容,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创新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信息化、人社、财政、金融、农业、教育、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技创新的宣传和引导,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二章科技创新引导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型煤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和高成长产业,支持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水平,发挥集聚效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实施市级科技项目,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第八条鼓励企业自主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并在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推广、标准研究制定等。鼓励和支持产学研合作承担市级科技项目。第九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同等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市级科技项目。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市人民政府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和评估费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申请量纳入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科技项目验收内容。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和农村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农业科技基地、示范园区,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第十二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转让、许可等形式在本市转让和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在市科技计划中优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本市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三条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对完成和转化其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获得的净收入中提取至少70%;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者投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三)对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科技成果,在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提取不低于实施该科技成果所产生的商业利润的10%。
对R&D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获得不低于奖励报酬总额70%的奖励份额。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份额不得低于总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