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广告法中有哪些禁语?

法律分析:最新广告法禁止用词。新广告法只是明确禁止使用“国家的、最高级的、最好的等用语”,但对“等”字没有明确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解释的解释范围很大。极端词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面、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违背了新广告法的底线。单独罚款方面,20万元起,最高654.38+0万元。与“大多数”相关

最好的,最好的,最好的,最喜欢的,最赚钱的,最好的,最好的,最好的,最高的,最高的,最高档的,最奢侈的,最低的,最低的,最便宜的,最低的,最流行的,最流行的,最时尚的,最聚集的,最一致的,最舒适的,第一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四)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