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1)优惠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减征40%。加上扣除R&D费用,最高可节省80%的企业所得税。
(二)引进人才高(无名额限制);
(三)低息贷款、科技绩效贷款和担保基金贷款;
(四)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在各区享受相应补贴:
闵行第一次认定25万,迁入20万,重新认定5万;
松江区先认定20万,新迁20万,再认定5万;
黄浦区首次认定20万元,再次认定65438+万元;
宝山区初(复)定25万元,新引进20万元;
金山区首次认定654.38+0.5万元;
虹口区新认定新迁入20万元,再次认定65438+万元;
长宁区首次认定20万元,再次认定65438+万元。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下同)R&D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的收入;
(二)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术转让收入;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