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顽症慢性病专项整治名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要求,敞开教育整顿的大门,让教育整顿的过程由群众监督,效果由群众评判。现将顽症专项整治名单向社会公示。

一是违反“三项规定”阻止司法干预。

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或者接受他人请托,非法过问或者干预、插手司法案件的;违反规定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利益相关人和中介组织;其他干扰司法“三项规定”的问题。

二、非法经营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营活动。

检察人员通过业务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后获取工资、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活动;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是检察官工作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创办人;在检察官管辖范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三,非法参与借贷

检察人员非法参与他人经办企业的;违反规定持有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非法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非法借贷等不正当经济往来。

四、案件不成立,案件不追究,罪责不追究。

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和申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及时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或者不及时审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监督不得力;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逮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审查逮捕、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或者犯罪,不依法追诉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未依法受理监督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案件线索,或者受理后未及时审查核实的。

五、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对违规申报“暂减假”的执罚机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执行机关应当为罪犯申请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但未依法及时申请假释,造成罪犯在监管场所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对法官违法决定的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对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不力;对违法违规获取“临时减假”的其他主体和程序监管不力;检察人员违法违规直接参与“临时减假”,或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或默许;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法违规“临时减假”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跟踪监督的;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失控,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管不力。

6.离任后,公诉人非法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经纪人。

原领导干部违反离职任职限制性规定,离职后三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为律师,离职后两年内担任其他人员的;公诉人离任后,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原领导干部、检察官利用离任前的职务地位和影响,为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及其亲属、受托人、律师牵线搭桥,或者接受当事人、律师委托,违规干预案件,从中牟利。

七、精神不强,司法作风不正。

工作推诿扯皮,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履行职责范围内司法救助和普法不到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一次答复、受理或告知的;对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答复的;向案件当事人索要卡片;公车管理使用不规范,警车违规停放。

八、“少捕慎诉”司法政策落实不到位。

未综合考虑、分析社会危险性等逮捕条件,对不需要逮捕的案件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作出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不严,对情节轻微不应起诉的案件作出起诉决定,起诉后免除刑期。

九、公诉案件的法院退回率高。

实体审查不细致,案件定性不当,导致管辖变更,被法院退回;法院未认真审查管辖、撤诉等问题,以变更管辖或需要撤诉为由退回;因诉前强制措施采取不当或者变更不及时,被告人潜逃被法院退回的;办案周期过长,法律解释不到位,导致被告人诉讼懈怠,不能及时到庭,被法院退回;未尽到审查义务,仍同意法院对不符合退回条件的案件予以退回。

欢迎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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