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科研项目(含科研课题,下同)研究和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科研档案管理。第三条科研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在项目论证、研究实施和过程管理、最终验收和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品等实物。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将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科研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与科研项目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检查,将科研档案管理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并进行考核。第五条科研项目验收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或验收。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规章制度,在人员、库房、设备、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科研档案的顺利开展,确保科研档案的完整、准确、可用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将应归档的科研文件和资料据为己有或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将科研档案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科研档案工作产生的支出列入科研项目预算相关科目。第八条按照国家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档案部门对全国科研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科技部门在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过程中,应当加强科研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机构)应将科研档案工作纳入本系统整体工作范围,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科研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中央和地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档案工作机制。)由同级财政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科研项目档案工作,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第十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承担单位)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档案工作全面负责,对科研项目参与单位提出科研档案管理要求,明确档案权属和流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或验收。

科研项目参与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做好科研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档案保管、利用、鉴定和处置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科研档案,监督和指导本单位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协助科研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科研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十二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负责。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应明确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查,并在验收后按要求及时归档。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科研内容和科研管理程序,结合科研项目的特点确定归档范围。在科研项目论证、研究实施和过程管理、最终验收和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备案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论证阶段

项目指南、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文件、申报书及相关证明;项目审查文件、预算上诉和审查文件;立项(含预算)、任务合同(含预算)及各种协议的审批。

(2)研究实施和过程管理阶段

研究计划、工作计划的组织与实施、研究与实验的任务书与大纲、实验、检测、试验、观察、野外考察与调查的原始记录与整理记录、综合分析报告;设计文件、图纸、集成电路布局图、工艺文件、计算文件和数据处理文件;科学数据;开发原型、样品、标本等。,以及它们的目录、图片等。

进度报告、总结报告、研究结果等。在中期和年度阶段;项目、人员、进度、资金等调整、变更的文件和资料;取消项目开展的工作、使用的资金、购买的设备和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文件和资料。

专家咨询、中期检查、中期评审和项目监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正在建设的试点线路、试验基地和示范点清单、图片和资料等。

(三)阶段验收和绩效评价、成果管理。

验收申请、验收承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项目资金决算等财务文件和资料。

验收通知、验收评审文件和材料;接受现场测试报告、第三方测试、测试和评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和证书、典型用户报告、产业化审核报告等。;验收结论、书面结论通知等。

绩效自评报告、专家评审文件、评价结论等绩效评价文件。

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文件和资料;自评报告、科技报告;专利、软件和其他知识产权文件和资料。

产业化报告、证书、出版物等成果申请、获奖、宣传推广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