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蒙牛集团诉董建军、白雪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详细数据分析?谢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蒙牛集团诉董建军、白雪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胜诉,蒙牛集团未注册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5年6月5438+2月3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建军(呼和浩特新区五棵松超市业主)、河南安阳白雪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于今年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同时,蒙牛集团牛奶饮料上的“酸牛奶”也受到了处罚。这是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我国第一个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被法院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蒙牛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从2000年开始陆续推出了名为“酸奶”的系列乳饮料,并申请了外观专利,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口碑,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和驰名商标。5438年6月+2005年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董建军正在销售的第二被告白雪公司生产的“酸奶”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同一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与“酸奶”饮料相似。

呼和浩特中院受理该案后,对“酸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以及该商标的连续使用时间进行了严格审查。自2000年起,原告蒙牛乳业公司在其乳饮料中显著并广泛使用“酸奶”商标,已使用近6年。虽然商标中含有“酸”、“牛奶”等表明产品特性和主要原料的文字,但通过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的不断加大投入,该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意义。2003年至2005年,原告对该商标的宣传推广投入明显增加,广告词“酸酸甜甜就是我”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人知,产品销售收入也逐年大幅增长,销售网络遍布全国,使原告的“酸乳”乳饮料产品以其酸酸甜甜的口感和优良的品质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特别是2005年,“蒙牛酸奶超女”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原告“酸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原告的“酸奶”商标实际上已经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商标注册申请虽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禁止两被告在同一种乳饮料产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驰名”的“酸奶”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混淆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的认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