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类:

(一)、单边行为、双边行为和多方行为(根据主体和意思的不同方向)

单方面行为:无需他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生效。单方行为分为: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撤销、免除、撤销等。非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委付、遗嘱行为、对财团法人的捐赠。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但方向相反,如一份合同,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表示同一方向的行为,如订立合伙协议、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

(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根据是否有必要支付对价)

自由行为:赠与、担保、借款、无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无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无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3)承诺行为和实际行为(也称重要和非重要,取决于行为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主要实践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4)、要型行为和不要型行为(根据具体形式的需要)

本质行为分为一般本质行为(书面形式)和特殊本质行为(书面形式+注册或批准)。我国的主要行为有:遗嘱、收养协议、婚姻、一方为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担保合同。未采用一般形式的,合同不成立;如果不采用特殊形式,合同不生效。

特殊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致使行为与非致使行为(根据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无因行为有:债权转让、债务承诺免除、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根据行为的效果)

(七)、惩罚行为和负担行为(根据行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