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意见陈述吗?观点陈述怎么写?救命啊!!!!

观点陈述范文

亲爱的考官:

申请人认真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将意见陈述如下:

版本描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 *有1项权利要求,其中包括2项独立权利要求。

1.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删除了“薯片”、“油炸薯片”等技术特征,克服了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油炸食品的离心处理步骤”和“离心处理步骤也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技术特征,使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此修改的基础来自规范的第12和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10 ~ 14段。

3.新增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此修改的基础来自规范的第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的依据来自说明书第16段。

5.删除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该方法得到的薯片,不仅表面气泡大,而且含油率低,约为13-1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故删除该权利要求。

6.原权利要求中不一致的术语“马岭土豆”和“马铃薯”统一改为“马铃薯”。

上述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请参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的不同审查员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在说明书中没有得到支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仅仅是具体实施例的内容。在本申请说明书的第6段中清楚地记录了本发明中描述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油炸食品,例如油炸玉米粉圆饼片、油炸春卷、油炸猪排等。除了薯片。说明书第13段记载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粉碎和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断这种技术效果也适用于除了土豆之外的其他油炸食品。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中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土豆以外的油炸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关于新奇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的方法,包括将薯片送入真空油炸装置中进行油炸,油炸后恢复油炸装置中的气压,将油炸后的薯片送入脱油机进行脱油,然后出料。对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离心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备具有更少含油量的油炸马铃薯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烘焙马铃薯片,在煎锅中油炸马铃薯片,然后使马铃薯片与过热蒸汽接触。用这种方法,不仅薯片的含油量少,而且表面形成大气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在真空条件下油炸食品原料,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然而,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这两个技术特征。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2是由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5具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其包括进料装置、油炸装置、离心油调理装置和出料室。然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特征“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排出阀设置在离心装置的输出口”。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3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比文件2更具新颖性。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油炸薯片的成套设备,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13中的真空泵装置和离心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3具有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有新颖性。

遗漏

第四,关于创造力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有创造性。

在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可视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后者没有公开真空条件下离心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不能解决现有技术中油炸新产品含油量高、易破碎、不能获得完整形状的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相比之下,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过热蒸汽与油炸食品接触来解决高含油量的问题,权利要求1中没有公开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也没有应用该技术手段来解决“现有技术中油炸新产品含油量高,易破碎,不能获得完整形状的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技术灵感将这种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明显,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因此,本发明通过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取得了进一步降低油炸食品的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形状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与对比文件1、2或者二者相比,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遗漏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5具有创造性。

参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