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客体是什么?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指依法应当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在特定技术领域应用和结合自然规律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所以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可以是原创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发明。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这种产物或物质在自然界从来没有过,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如果一件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方法发明是指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方法和步骤的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前者包括产品制造技术和加工方法,后者包括测试方法和产品使用方法。改进发明是在现有产品发明或者方法发明上有实质性创新的技术方案。比如爱迪生发明了自亮灯,白炽灯是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白炽灯充入惰性气体,质量和寿命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产品应该是用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有一定空间的实体。所有相关的方法(包括产品的使用)和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物都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上述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加工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为特定目的使用产品。比如一个齿轮的制造方法,车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产生的雨花石等。不能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三维形状提出的技术方案,如凸轮形状和刀具形状的改进;也可以是产品二维形状的技术方案,如型材截面形状的改进。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或材料等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产品的结构是指产品各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它可以是机械结构,也可以是电路结构。机械结构是指组成产品的零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电路结构是指组成一个产品的元件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3.外观设计又称工业产品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它们的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提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设计的载体一定是产品。产品是指用工业方法生产的任何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都不能作为设计的载体。通常情况下,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设计,除非产品本身的色彩变化已经形成了图案。能构成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样式;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颜色;产品的图案和颜色;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形状是指产品造型的设计,即产品外部点、线、面的运动、变化、组合所呈现的外观轮廓,即同时设计制造产品结构和外观的结果;图案是指由线条、文字、符号和色块的任意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表面形成的图案。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体现设计师图案设计思路的方式制作。产品的图案应该是固定的、可见的,不应该是偶然的、特定条件下可见的;色彩是指产品中使用的颜色或颜色组合,用于制造产品的材料的自然颜色不是设计的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