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私自张贴海报违法吗?
张贴海报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违反了《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扩展数据
案例:
2011 11 1秦都区人民法院渭滨法庭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法院认定被告李鹏、王乐、赵艳、焦贵在小区张贴海报对原告潘蓉进行人身攻击,已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原告潘荣在咸阳成立的中华园小区业主自治委员会担任副经理,主持日常工作,同时分管财务。之后成立了中华园小区业主代表委员会(尚未注册)。被告人李鹏为主任,被告人王乐、赵岩、焦贵为委员。
2011年6月4日,中华园小区业主代表委员会在中华园小区多处张贴文章《潘蓉在“花仙子”的粉饰下》,称原告私分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公款”,“将60多平方米的公共绿地圈入自己的住宅”,“占用绿地”。潘荣为了中饱私囊,做假账,企图逃避审计。"
原告认为被告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李鹏、王乐、赵艳、焦贵立即停止传播、撤回《潘融伪装成“花仙子”的文章》,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咸阳中华园小区潘融提交书面形式。
法院网——张贴“大字报”攻击人,4名被告被法院判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