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演变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最早的专利是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授予一位波尔多市民制作各种颜色布料的1236垄断权。其实这是一种封建特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现代特征的专利法,并于1476年2月20日批准了第一项有记载的专利。一般认为,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是现代专利法的开端,对以后其他国家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科勒曾称之为“发明家权利大宪章”。从18年底到19年底,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65447)。20世纪,特别是二战结束后,工业化国家的专利法相继修改,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专利法。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通过了新的专利法,巴西在1969 ~ 1971,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委内瑞拉和哥伦比亚在1971。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20世纪80年代初,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家,除了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了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属于国家,发明人获得一定的报酬,但不能拒绝国家认可的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对发明有实施权,但不能拒绝他人使用,但可以获得国家批准的一定奖励。
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美国在1790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法国在1791,荷兰在1817,德国在1877。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自己的专利制度,专利法也越来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署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签署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65433。1975年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1975年签署的卢森堡公约,1977年签署的非洲专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