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方向性太强。在哪些法律法规中?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指向性太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向同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不同项目信息的;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国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也包含类似的限制招标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区别对待或者歧视供应商:
(一)向供应商提供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无关的;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成就、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的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价标准;
(六)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地点;
(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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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