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鼓励创造、有效利用、法律保护和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规划,并将专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第六条专利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各级各类媒体应当宣传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鼓励教育机构开展专利基础知识教育。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市)专利指标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奖励在本市发明创造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人。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其比例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0.15%。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专利转移平台、专利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项目资助;

(三)开展专利保护、专利维权援助和专利预警分析;

(四)专利优势企业、优势区域示范培育、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

(五)专利交流与合作,专利战略实施;

(六)专利调查研究、政策法规建设;

(七)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开展专利资产评估和专利权质押融资;

(八)开展专利宣传培训和人员培训;

(九)表彰和奖励专利工作;

(十)与专利促进和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创造专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专利技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应用。第十一条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审批、验收时,应当以专利数量和质量作为指标。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列入项目经费。

评审科学技术奖、技术创新奖、专利奖等项目时,应当将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审条件。第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没有约定奖金支付方式和金额的,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奖金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专利奖金不低于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奖金不低于1000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法提取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可以将申请人的专利权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对技术进步起到显著作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专利技术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获得中国专利奖、省政府专利奖的人员,可作为特殊人才申请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贷款贴息的形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在政府支持的科技和产业化项目中,应优先考虑拥有专利权的项目。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目录中具有专利权的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和实施专利技术。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组成区域性和行业性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用专利技术实施转化联合体,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以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