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中国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并且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如果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符合这一条件,它就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具有技术或者设计内容的独立有形传播载体,应当标明其出版者或者出版单位以及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和打字的论文,如专利文献、科学杂志、科学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出版的会议纪要或技术报告、报纸、小册子、样品、产品目录等。还包括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各种有形载体,如缩微胶卷、胶片、照相胶片、磁带、录像带、唱片、磁盘、光盘等。而且这些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获取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使用公开是指一项或多项技术方案因使用而公开,或者该技术方案处于公众中任何人都可以知道的状态。即使使用的产品或装置需要销毁才能知道其结构和功能,但仍属于公用。使用宣传不仅包括通过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使公众知晓其技术内容,还包括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知晓其技术内容。“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主要指口头宣传等。如口头交谈、报告、研讨会演讲、广播或电视等。,可以使公众了解技术内容,以及摆放在展台、橱窗上公众可以阅读的资料和直观材料,如海报、图纸、照片、模型、样品、样本等。从该条款我们还可以知道,如果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但是在申请日之后他人的专利申请还没有公布或者公告,那么在他人之后的同样的专利申请仍然具有新颖性。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依据的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即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的,应当“不同于或者不类似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并且不应当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所说的合法权利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