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有达到评价得分、获得荣誉、满足创新能力指标。
一、达到评价得分。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获得荣誉。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三、满足创新能力指标。
创新能力指标包括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创新型中小企业介绍:
1、创新型中小企业作用。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2、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知识产权证书;研发机构证明材料;获得的荣誉认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
3、创新型中小企业变动。
企业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