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申请专利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新版《欧洲专利条约》,在欧洲提出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的数量会产生权利要求附加费。同时,在欧洲提出专利申请的鉴定要求不再只包括专利权利要求。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以第一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为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的,以进入时或者进入后提交的专利权利要求为准。2002年4月1,2065438之后的理赔附加费规定,超过15理赔后的每次理赔费用为225欧元,超过50理赔后的每次理赔费用为555欧元。如果索赔次数为18,超过15的索赔次数为3,将产生675欧元的索赔附加费。所以考虑到成本,建议理赔次数限制在15,或者尽量限制超过15的理赔次数,以节约成本。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新规则,限制权利要求数量的原权利要求可以附在说明书的末尾。这不仅可以节省成本,还可以作为后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的基础。同时,如果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都写在“发明概述”部分并简要说明,则不需要将权利要求附在说明书中。此外,当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多项权利要求可以以“优先权”的形式概括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从而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
二、一个权利要求类别对应1个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类别是指所使用的设备、系统、产品、方法和类别。
新版《欧洲专利条约》规定,“只有当申请的主题属于下列项目之一时,向欧洲提交的专利申请才可以包括两项以上属于同一类别的独立权利要求。
(1)多个相关产品。
(2)产品或装置的不同用途。
(3)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但是,将这些替代解决方案包含在一项权利要求中是不合适的。"
此外,( 1)中所谓的相关产品是指,例如,插头和插座、信使和接收器、中间产品和最终化学产品。(2)中所谓产品或器械的不同用途,是指已知物质的不同医疗用途。(3)中所谓的特定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是指例如化学物质的新组合或者这种化学物质的多种制造方法。另外,下面的例子也对应于(3)中的情况:本发明中有两种功能相同的实现方式。第一种情况是配对元素中的一个相对于静态的另一个元素移动,第二种情况是另一个元素相对于静态的一个元素移动。这两种解决方案不能记录在一份索赔中。
应当注意,当认识到本申请中本发明的独特性时,也可以应用该规定。
除上述例外情况外,根据新规则,每个索赔类别对应的独立索赔数量限制为1。如果每个索赔类别对应的独立索赔数量超过两个,您将收到基于新规则的通知。因此,要么将搜索对象限定为1个独立权利要求,要么在应当适用上述例外的情况下,以此为由予以反驳。
第三,发明的独特性
当一个类别包括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时,该专利申请往往因缺乏单一性而被驳回,这在要求多个优先权的组合申请中最为常见。此外,独立权利要求第一项在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也会产生发明单一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进入欧洲阶段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中,只对原权利要求中涉及的发明进行检索和审查,未检索到的具有补充权利的发明只能单独申请。
根据新规则,当要求多个优先权时,无论是直接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还是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欧洲阶段,都需要在权利要求的前面写上最重要的发明权利要求。
四。参考符号
根据新规则,在有附图的专利申请中,参考标记的书写应当有助于理解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应当加括号。
在欧洲以外的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包括参考标记。因此,虽然欧洲的专利代理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最后阶段,即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得到认可的阶段补充附图,但这项工作费时费力。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添加参考符号,从而节省专利代理人的时间,减少代理费,因为欧洲很多专利代理人是以时间为单位计算代理费的。
动词 (verb的缩写)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在声明中,您可以编写从属于多个声明的从属声明。因此,建议尽可能写出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新规则,通过编写从属于多个债权的从属债权,可以减少债权总数,减少债权的额外成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欧洲,修改索赔的条件非常严格。因此,通过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更容易地要求权利。
不及物动词权利要求中的功能限制
为了提供最大的保护范围,建议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限制。例如,使用诸如“用于开门的方法/装置/单元”的功能受限的表达。
七。权利要求的明确性
根据新规则,如果索赔中有不清楚和不具体的条款,它们将被拒绝。因此,在权利要求中应避免使用“实质性、基本、近似和非常”等词语;避免通过比较来定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术语等。
八。权利要求的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每一次修改都必须建立在对原申请文件的“清楚的、不容置疑的”披露的基础上。因为欧洲专利局的规则极其严格,违反规则的修改往往会导致异议中的专利撤销。
此外,所有的修改都必须向欧洲专利局详细备案。违反这一规则将被欧洲专利局驳回。
因此,为了节省时间和专利代理人的费用,有必要将每次修改的详细依据告知欧洲专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