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学技术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地)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省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如下:

科学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本省经济建设做出了特殊贡献。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条件:

(一)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会议上发表或以专著形式出版的理论成果;

(二)前人没有的先进发明创造,经实践证明适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和生物新品种等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七条省级农村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

开发、推广、采用适合农村的先进科学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八条设立省长特别奖、省科技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省科技奖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省相应评审委员会。

(二)几个* * *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项目的第一主办单位组织联合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单项,经主持单位和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也可单独申报。申请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州长特别奖由州长批准;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授予。第十条经批准的省科技奖项目应当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意见,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裁决。如无异议,立即颁奖。

技术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专利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省科技奖奖励标准:省长特别奖,属于个人的,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654.38+万元;集体,颁发证书、奖杯和20万元奖金。省科技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颁发20000元、1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证书和奖金。

获得省长特等奖的个人和集体的主要人员还被授予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第十二条省长特别奖、省科技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支付。第十三条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获奖项目不得平均分配,主要研究人员不得低于奖金的70%,其余部分分配给项目合作者。

获奖项目在上一级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第十五条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省科技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六条市、地、省政府部门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条件、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市、地、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