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受理车辆是否符合国四或国五标准。

第一,菏泽接受车辆是国四标准。2016,1四月以后,就是国五标准了。

2.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家第3、4阶段)》(GB18352.3-2005)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2011年7月起,生产、进口和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生产和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批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审查合格的车辆颁发环保批准证书;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按时向环保部报送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和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

三、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到机动车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完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和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证;

(五)海关监管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者海关认可的转让证明;

(六)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车管所辖区内的,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收回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过户事项,补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车管所管辖范围内的,由车管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车辆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受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未经海关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