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003
战国时期哲学家,法家的主要代表。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把荀子著作传到秦国,得到秦王嬴政的赞赏。后为秦臣李斯、姚贾陷害下狱,被迫自杀。他的著作保存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哲学思想的最高范畴是道。他对老子道的概念进行了改造,使其具有客观物质性的内容。认为道是天地万物发生、发展的根据,它又体现在各种事物之中,制约着自然四时与社会人事,是体现在客观事物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中的客观规律。韩非同时也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张改造、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韩非对辩证法做出了较大贡献。
他首倡“矛盾之说”,韩非认为,所谓矛盾,是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矛盾和对立是普遍存在的。他列举了“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等对立的范畴,指出矛盾有多种多样的表现。自然界是如此,社会生活也都充满了矛盾。韩非主张对矛盾着的两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权衡利弊,分清主次,然后决定取舍。韩非认为,矛盾双方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韩非很注意矛盾转化的条件,他认为,祸与福的转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一个国家强与弱的转化取决于是否有严明的法制。在导致矛盾转化的条件中,内因固然有决定的作用,外因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在认识论方面,韩非主张认识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他强调认识的目的性与功用性,认为一切言论都必须有的放矢,反对脱离实际的夸夸其谈。韩非在认识论上的贡献还在于提出了“参验”的观点。
他认为,人们的言辞是否可靠,观点是否正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功效及其分析、比较等手段加以验证。韩非的社会历史观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调社会的进化,注重当前的现实,反对“是古非今”的复古主义;另一方面,他比较重视物质因素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试图探索引起社会变化的物质原因。韩非的伦理思想是其“法治”理论的组成部分。韩非把地主阶级的自私性抽象化为普遍的“人性”,认为人皆“自为”(利己),人的一切行为均出于利己,没有所谓“仁” 或“贼”(善或恶)的道德信念,不具有道德价值。由此出发,他提倡“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否定道德和道德的社会作用。所以说韩非是非道德主义者
韩非从其政治思想出发,讨论了形名逻辑。在韩非看来,要实现法术之治,首要的问题是要明确法律概念,确定法律标准。他提出了“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辨类”两个命题,要求审察名的涵义,辨明事物的类别。这里含有定义和划分的思想萌芽。韩非在逻辑上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矛盾之说”,其实质是,具有不相容关系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真的。它巧妙地表达了矛盾律的精神实质,并且尖锐地提出了自相矛盾的问题。韩非的形名逻辑是先秦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所提出的“审名” 和“明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其“参验”思想推动了古代归纳逻辑的发展,矛盾之说则丰富了关于逻辑规律的理论。但是,由于韩非把逻辑思想与其政治思想纠缠在一起,因而大大影响了他对思维形式作更深入的探讨。
韩非的哲学思想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他的“矛盾之说”因过多强调对立面的斗争而把矛盾对立绝对化,认为任何矛盾着的双方都绝对“不可同世而立”,做出了“君臣不同道”、“上下一日百战”的结论。认识论上,他在强调认识功用和目的的同时表现了狭隘的实用主义倾向。在历史观方面,他坚持帝王决定社会历史进程的英雄史观,鄙视群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