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黔东南州药品广告审批材料包括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本(样品、录音带)及电子文档、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关于黔东南州药品广告审批资料的问题,下面由网边肖为您详细解答。1.黔东南州药品广告审批材料1。广告审查表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本(样品和磁带)及电子文档3份。4 .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5 .申请人为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代理人代为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证明。6.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书,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生产许可证文件。7.如果广告涉及药品商品名、注册商标、专利等。应当提交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企业真实性保证材料2。黔东南州药品广告审批条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的持有人及其授权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申请。3.黔东南州药品广告审批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 00至12: 00,下午13: 00至17:0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四。黔东南州药品广告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材料应当报送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发布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经营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审批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移交原发布部门处理。发布药品广告需要广告主提前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审批手续后才能到媒体中心发布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去网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