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
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新颖性。
三、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是一致的,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是繁殖的,除可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性状或特征是一致的。
四、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稳定性,即经过反复繁殖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性状或者特征保持不变。五、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有适当的名称,该名称不同于相同或者近似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植物种类;
(五)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
(六)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
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