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品处罚规定

过期药品的处罚如下:

1、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批准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一旦过期,不仅失去药性,有的还可能发霉。过期药品会分解成其他产品,对身体产生不良反应。如果服用变质药物,会耽误病情,但会导致各种中毒,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过期药品已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如果随意丢弃或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药品管理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过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吸毒人员的用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药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采取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