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个人财产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是指个人财产,而是指企业法人。破产企业职工的住房,已经签订合同、支付房款、改制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者未进行清算,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一切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是债务人的财产。

扩展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寄售、借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就剩余的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除外;

(三)抵押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法享有优先权的财产,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或者就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优先受偿的除外;

(五)在特定物买卖中,特定物未转让,但相对人已足额支付对价的;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交付给买受人的房产;

(七)债务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在出售时保留所有权;

(八)专属于国家所有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第八十一条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并变更为个人所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没有房改的,清算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房改事宜,出售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不购买房改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