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关于非正常申请的规定是在哪个法律中规定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秩序
45号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导演田力普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申请,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交或者代为提交专利申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的专利申请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异常专利申请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份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份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多次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类型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处理异常专利申请:
(一)不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全部或部分恢复;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3)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异常专利申请数量;
(4)建议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回;
(5)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人惩戒委员会依据《专利代理人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6)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措施之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申请专利。专利代理机构发现专利申请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