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的完善
长期以来,中国的NPC代表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办法。虽然从1980开始,直接选举的范围从原来的乡镇一级扩大到了县级,但是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的,而人大代表是多级间接选举的。中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是以多级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是由一定历史时期中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在不断显现。第一,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充分准确地表达选民的意愿,有时甚至会扭曲选民的意愿;二是依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会损害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第三,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然模糊代表与选民的责任关系,弱化代表与选民的关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行使真正的直接监督。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当前最关键的是及时完善和扩大直选制度的应用层次和范围。这既是理论基础,也是客观需求,更是实践经验。首先,它是马列主义选举理论的一贯要求。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集中在一点上,就是要真正贯彻“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认为新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是他们是真正选举出来的。列宁说,“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直接和平等的选举才能说是民主选举。只有根据选举法,由全体居民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273页。列宁还说:“从人民专制的观点来看,我们必须首先保证充分的宣传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普遍的制宪会议。这个会议应该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应该拥有一切权力,即完整、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该真正体现人民专制。”(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可见,直接选举是列宁强调的真正的民主原则之一。
其次,过去所强调的落后的社会经济、文化、民主意识、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不应成为限制直选层次和范围提高和扩大的正当理由。虽然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但并不是世界上最落后的国家。经过5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的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经济文化条件普遍改善,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日益增强。以落后的经济、文化和民主意识,庞大的人口和广阔的地域等因素来限制直接选举的水平和范围已经不合时宜。1936前苏联开始实行农村和市苏维埃到最高苏维埃的直接选举。当时他们的经济文化也很落后,至少比现在的我们落后很多,疆域极其辽阔。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和我们差不多,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而印度在1935年开始省议会议员直选,1947年独立后立即实行全国直选。虽然前苏联和印度都有其特殊性,但他们的经验至少可以说明,直选制和普选制不需要完全受制于经济文化条件,关键在于组织和选举技术。
第三,中国公民已经基本具备了直接选举的知识和经验。因为中国农村和一般城镇,乡镇一级直选制度已经运行了45年,县级直选制度也运行了17年。在一些辖区较低的城市,区级直选制度也实行了45年,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民主选举也开展了10多年。这么多年的直选,让普罗大众积累了比较完整的选举知识和经验。目前,城乡公民要求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次和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直接选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我国完善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次和范围的一切条件已经日益成熟。目前可以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扩大省级人大代表直选范围。除了以上原因,主要是因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平均人口约3800万,平均面积30万平方公里。这大致相当于英国等中等国家的规模。按照单名制和人口标准,每个选区的人口约为9万人,与英国等国的选区人口差不多。可见,实施省级直选制度,从空域和人口规模上来说是完全可行的,关键在于解决组织和技术问题。二是要实行乡镇和县行政首长直选制度。对此,实践基层民主选举10多年的农村公民的呼声尤为迫切。当然,这与选举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有关。
二、进一步做好候选人提名和介绍工作。
代表或国家机关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另一个重要程序。候选人的提名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1979以来,特别是1980以来,通过选举法和组织法的修改,以前“上面列名单,下面画圈”的局面有了很大改变。然而,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联合提出人的选民或者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并不是这样。近年来,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的现象日益增多,但党组织往往以非组织活动的名义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或杜绝联合提名活动。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动员或劝说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放弃提名;动员或劝说参加提名的党员代表撤回提名,使其不符合法定人数,自然失效;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效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党组织还采取了突然宣布NPC会议休会或延期,或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以确认等方式。来实现他们的选举意图。以上种种做法,无论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来看,都是不可取的。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要自觉地发展民主政治的斗争,就必须首先纠正一些同志的武断的、不民主的错误,使党外干部敢说话、敢说话、敢工作、不怕我。做到这一步,不仅民主有了内容,政府的威信和工作效率也会大大提高。”(注:《邓小平文选》(1938-1956),人民出版社,1989,第15页。)
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不断提高,未来选民或人民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的现象必将大大增加,甚至超过政党或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也是选举民主完善的表现。只要程序和步骤合法,就不应该受到指责和干涉。事实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出现,可以弥补党组织推荐候选人可能出现的失误,使上述两种候选人合法竞争,使各级人大选出更好、更合格的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同时也可以促使党组织在推荐候选人时更加严格、认真,推荐更好的候选人。
在改进对候选人的介绍中,要通过多种方式介绍和宣传候选人。不向选民或代表分发候选人简历,不举行简报会,这是错误的。选民或者人民代表应当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工作表现、从政态度、参政议政能力和工作规划。比如在人民代表直选中,不仅可以公布名单,还可以通过公报、广播、黑板报、电视、报纸年级等方式进行间接介绍。,而且选举委员会还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面对面回答他们的问题,也可以让候选人直接拜访选民,宣传自己的政治态度和主张。总之,增强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助于选民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
第三,真正实行差额选举。
作为一项现代民主选举制度,自1979实行差额选举以来,不仅在县乡选举中得以实现,而且在省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领导人员、NPC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得以实现。65438年至0979年,相关法律修改制定后,我国开始实行省以下人民代表和行政首长的差额选举。特别是1986修订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差额比例,即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省长、区长、乡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一名;自治区副主任、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副省长、副区长、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不完全遵循规律。特别是对地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进行差额选举,更是罕见。据1995统计,全国仅有12个省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长,15个省法院院长,11个省检察院检察长。可见,我们并没有真正按照法律要求实行差额选举。即使在差额选举中,非法选举也时有发生。比如在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成员的差额选举中,进行“暗箱”操作,甚至公开或半公开安排差额选举。有的基层单位甚至任用在当地落选的县长、乡长候选人当书记;在一些地方,选民或代表联合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后得不到认可或及时给予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开展差额选举是做好选举工作的关键之一。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是完善制度、实现选民意愿、提高选举民主程度的重要举措。因为在平等选举中,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人当选的可能性很小,选民不得不勉强投票,从而影响民主权利的行使。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政党推荐的候选人也应该通过选举接受选民和代表的选择,从而表现出对人民意愿的尊重。因此,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干部和代表的监督,增强他们对下级的责任感和群众的看法,也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人才,把“群众公认的”人选进各级领导班子。要真正依法实行差额选举。这个完全没必要担心。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原则的前提下,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不争夺领导权和执政权的现实条件下,真正实行差额选举,丝毫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反而有利于增强政治生机和活力。
第四,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一个立宪主义者曾经说过,没有差别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选举差异,也不是真正的差异。
长期以来,竞选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的特有形式,被视为禁区,不敢跨越。诚然,竞选首先被资产阶级广泛运用于政治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竞选是资本主义的专属产物。其实竞争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动力。没有竞争,事物就会失去活力。中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经济。只有竞争才能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经济决定政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以竞争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适度引入竞争,特别是引入选举机制。
中国* * *产党对选举并不陌生。早在延安时期,我们党就组织和提倡选举。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各级议会选举条例》对选举作了专门规定。选举单位“可以提出候选人名单和选举政纲,进行选举活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的情况下,不得干涉或者制止。”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经过十几年基层民主选举的锻炼,现在城乡公民都在呼吁在选举中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可以预见,在NPC选举制度中引入选举是一种必然趋势。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适度选举,可以有效激发选民或代表的选举热情,增加选举活力,拓宽选举范围,提高选举质量,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舞台,选出高素质的人民代表和领导干部。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和模仿西方的竞选制度,而应该扬长避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