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3)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质押,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树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收益权)。
可以留置的财产,是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不同的概念
抵押是指抵押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并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某一财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后者持有该财产作为前者履行某种给付或履行责任的担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的方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清偿前留置该财产,并在一定期限后依法变卖留置财产,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不同的特点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不将占有转移给债务人或第三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转移,抵押成立,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产权证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财产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征: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必须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提供该动产的第三人是该动产的所有权人,动产质押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权是在债权未清偿前,扣押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押他人动产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经纪合同),所以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质押一般由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