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专利中披露不充分如何适用?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准。这一要求通常被称为充分披露的要求,比较抽象,在无效审查中能否得到复审委员会的支持难以预料。但通过系统阐述充分公开要求的法律依据,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相对明确的认定标准,不仅有助于无效审查,也有助于完善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公开、普及和传播。

1.完全公开的法律基础

(1)专利法第一条是充分公开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一条中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充分公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即通过充分公开一项发明的内容,公众可以在专利到期后知晓该发明的内容并充分实施该发明。这一过程不仅通过宣传实现了科学技术的传播和“普及”,而且使公众能够在公开发明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实现科学技术的“进步”。从专利法第一条的角度来看,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充分公开的法律依据,进而在具体案件中更准确地把握认定标准。

(2)充分公开的目的是保证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与其说明书中公开的发明内容一致。

专利权人总是希望权利要求的范围足够大,能够覆盖尽可能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记载具体的发明内容。例如,在申请日,申请人实际掌握的发明内容是三个具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超出了这三个具体技术方案。如果授予专利权,则意味着申请人通过专利权获得的保护范围超出了申请日实际掌握的发明内容,这不符合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因为一方面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没有告知公众如何实施这些附加的技术方案,公众并没有因为专利权而获得额外的科学知识。因此,在这些附加技术方案的范围内,专利法第一条中的“促进”另一方面,在这些附加技术方案的范围内,如果授予专利权,则意味着后续技术研发的动力受到抑制,因为专利权人已经提前将这些未实现的附加技术方案占为己有, 并且后续开发者通过研发实现这些附加技术方案并获得专利保护的路径被阻断,将失去研发动力,抑制创新,这与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相反,如果要求说明书充分公开与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一致,则可以避免上述情况,更符合专利法第一条确立的目的,因为一方面可以促使申请人在其权利要求的最大保护范围内充分公开其发明内容,使公众获得全部发明内容,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技术的传播和普及;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日尚未实现的发明内容,充分公开要求要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涵盖这些内容,从而保证公众进一步技术研发的动机不受专利权的不利影响。

2、完全开放的标准:

根据《审查指南》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包括三个方面,(1)明确,即说明书应当写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有益效果;(2)完整性,即说明书应当包括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特别是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唯一地从现有技术中得出的所有相关内容,应当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3)能够实现,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审查指南》还明确给出了五种披露不充分的情形:

(1)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任务和/或想法,或者只表明了愿望和/或结果,没有给出技术手段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手段模糊,无法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通过该手段解决;

(四)申请主题是由多种技术手段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一种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所能实现的;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没有给出实验证据,该方案必须得到实验结果的证实。

一般而言,在判断披露是否充分时,应考虑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1)技术问题,包括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申请人的主观意愿,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解决的问题,说明书推导出的技术问题),无论解决了哪一个技术问题,都应视为满足“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对于说明书记载一项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的情形,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应当视为符合“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2)技术效果,是指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组合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效果。通常,过期的技术效果证明发明已经解决了技术问题。

3、披露不足的具体情况。

3.1从“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的角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名称为“滑板车折叠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号为201520 327187.6,申请日为2015 . 20。

鉴于涉案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之一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愿人声称:

1)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螺栓穿过螺柱接头4,使螺柱接头4的底部只能沿旋转轴10旋转”。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设置在转轴一侧并穿过立柱底部的销钉”,说明书第[0007]段“连接座的底部还设置有用于存放销钉的销钉槽,销钉槽用于存放销钉,使销钉可以自由转动”,以及说明书[0015]中所述的“设置在转轴上”。因此,螺栓穿过螺柱连接器4和连接座1。

根据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当螺栓9同时穿过螺柱连接件4和连接座1时,螺柱连接件4不能相对于连接座1绕转轴10转动,因为当螺柱连接件4沿转轴10转动时,螺栓9的设置会限制螺柱连接件4在转动平面上的自由度。因此,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

2)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的“螺柱接头4底部的挂钩结构在旋转轴10旋转到一定角度时会垂直钩住旋转轴”无法实现。

因为如果立杆接头4的挂钩结构是在转轴10旋转到一定角度后才钩住转轴10,那么立杆接头4在旋转平面上与转轴10的距离必然会发生变化,即距离不相等。但是,根据本领域的常识,旋转物体的对应点到旋转中心的距离是相等的,即在旋转过程中,螺柱接头4与旋转轴10之间的距离在旋转平面上应该是相同的。可以看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中关于螺柱接头4与转轴10之间的距离是否相等的上述两条记录存在矛盾,即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螺柱接头4的底部沿转轴10旋转”和“螺柱接头4的底部结构旋转到一定角度时会垂直”。

图2

图2仰视图中的合议组认为,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在说明书中得到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合议组经过审议,应当认可申请人的上述观点,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得到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上述无效案件中,权利人抓住了目标专利写作中的矛盾,以其矛击其盾,从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施的角度充分论证,证明申请文件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可以作为无效案件的思考方向之一。

3.2从“技术方案中的特征不清楚”的角度来看

专利号为201120316985.0,于2012年3月获得国家信息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专利)无效,发明名称为“新进气单缸柴油机气缸盖”,专利权人为宋。

鉴于涉案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之一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愿人声称:

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单缸柴油机的喷油锥角不易控制,导致燃油与空气的混合效果降低,燃油不能充分燃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采用涡流螺旋进气道,使气缸盖上喷油器孔的喷射角度在17-17.5之间,喷油器孔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但是,关于“喷油器孔出口偏离排气阀9mm”,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并没有说明喷油器孔出口偏离排气阀的位置,上述偏离的依据在哪里,偏离方向是朝向排气阀的中心还是在平行于排气阀和进气阀之间的连接线的方向上朝向排气阀。因此,该表达式没有清楚地解释燃料喷射器孔的出口的位置或与排气门的坐标位置关系。

而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将其解释为“喷孔出口偏离排气门方向9mm”,是指喷孔向排气门方向倾斜,喷孔出口中心位置偏离气缸中心9mm。但基于一般汉语语法规则,不能理解为“喷孔出口偏离排气阀9mm”具有专利权人解释的上述含义,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相关记载支持上述解释,用“喷孔出口偏离排气阀9mm”来表达专利权人解释的上述含义也不是本领域公知的表述。因此,基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相关的技术方案没有给出清晰完整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图3

图4

笔者认为请求人应抓住目标专利中某一技术特征的写作漏洞,集中优势力量予以突破。作者从技术特征公开不充分的角度出发,列举了目标专利中技术特征的各种可能形式作为论据,有利于证明自己的论点,证明目标专利的说明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可以作为无效案件的思考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