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在专利申请中属于什么技术领域?

电子商务技术专利通常属于方法专利,其技术特征由实施该技术的步骤组成,而实施该步骤的过程处于网络计算服务提供商的控制之下,即作为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

专利法第665438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此,只要方法专利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与方法专利获得的产品属于同一产品,被告就应当承担证明所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该条款看似为电子商务的专利权人减轻了举证责任,实际上却有利于其主张专利权。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技术具有网络化、数字化的特点,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