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到期续签需要哪些材料和证件?
2.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证明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3.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学习、深造的,分别提供本市高校、中专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和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换发居住证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先换居住证,拿着和第一张居住证一样多的材料到社区事务中心办理居住证签注。
2.重新申请积分,居住证换发后再申请积分,否则几份有效期不更新。如果办理材料的积分和去年一样,没有变化。确认这个申请表就行了,然后打印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然后让人员拿着介绍信和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去人才中心更新积分。如果有加分的材料,需要一起去,申请表里的加分也要相应增加。
3.最短10天,短信通知打印积分申请表。
4.拿着我的身份证去人才中心打印积分表。
扩展数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胡夫发[2065 438+07]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 65438+2月28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国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作生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
《居住证》积分制是通过设定积分指标体系,将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折算为相应的积分。分数达到标准分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综合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本指标和分值)
基本指标包括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1)年龄
年龄指数最高分30分。具体整合标准如下:
持证人56-60周岁,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就会增加2分。
(2)教育背景
学历指标最高分110,持有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取得国内外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即可获得积分。具体整合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分值50分。
2.持有人已取得学士学位,累计60分。
3.持证人取得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成绩为90分。
4.持有人已获得硕士学位,成绩为100。
5.持有人已获得博士学位,分数为110。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140。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所学专业和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获得积分。具体整合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成绩15。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分值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60分。
4.持有人取得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得分100分。
5.持证人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成绩140。
持有人申请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职业技能资格二、一级的积分,最近1年累计为职工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持有人在本市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累计3分。
持证人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和得分)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促进当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特定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地区、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等。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将获得120分。
创业人才融入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员
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分值120。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融入的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急需专业人才
持证人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30分。
本市急需专科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税收或促进当地就业。
按个人出资份额计算,持有人在本市设立的企业最近连续三年年均纳税654.38+万元以上,或在本市注册人员年均就业654.38+00元或654.38+00元,每就业一名在本市注册人员最高654.38+02分。
(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数最高分为120。具体整合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在本市连续3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0%且小于1倍的,累计加25分。
2.持有人最近4年累计为本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6个月的,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不足2倍的,累计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在本市连续3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于或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但不足3倍的,累计得分为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累计得分为120分。
持证人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就业的,每1年累计4分,5年后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地区
在本市远郊区县工作生活的持证人,最高20分,每1年累计2分,5年后计入总积分。
(8)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有人是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成绩10。
(九)表彰和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计分,最高分为110。具体整合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市直各厅、委、办、局特别表彰奖励,分值30分。
2.持证人获得市直各厅、委、办、局综合表彰奖励,分值60分。
3.持有人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励,得分110。
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及其他市级机关的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10)配偶为本市户籍居民。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居民,每结婚1年累计4分,最高分40分。
参考资料:
居住证积分最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