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最多能贷多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账户余额、购房金额、贷款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的额度为准。主要基于以下条件:

贷款金额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从1000元起,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金额可合并计算):

(一)贷款金额根据还款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为:贷款金额=借款人月供工资基数×还款能力系数×12×金额计算年限+配偶月供工资基数×还款能力系数×12×金额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款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期”是指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男65周岁、女60周岁)满5年,额度计算期最长不超过30年。

(二)贷款金额按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倍数计算:

1.首笔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内正常存款余额的15倍计算;第二笔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内正常存款余额的10倍计算。计算贷款金额时,为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账户余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保障性住房贷款,按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20倍计算。计算借款金额时,账户余额起点应设定为654.38+0万元。账户余额低于654.38+0万元的,按654.38+0万元计算。

2.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缴存余额由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住房公积金异常缴存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金额:

1.购买新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70%。)(即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

2.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60%(房龄10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40%;房龄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首付比例提高10%。

二手房房屋总价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值与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者确定。

扩展数据

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条件的:

贷款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即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已连续缴存12个月。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相当于购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新房,二手房40%以上(有房龄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能力按照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贷款申请人购买新住房,开发单位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贷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出售人(即房屋原所有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次公积金贷款必须结清满两年;三笔及以上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期限、利率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