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化学领域的专利需要注意什么?
关键词:专利申请;化学;问题;建议
一.导言
目前,中国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申请大国。2005年,中国居民专利申请量达到9.3万件,比2004年增长42.1%,居世界首位。从1995到2005年的10,中国居民的专利申请量增长了8倍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的报告,中国的专利申请受理量正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截至2007年底,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跃居世界第三。
虽然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但国民的专利保护意识仍需不断加强,专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仍需大幅提高,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与中国炼油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相比,相应的专利保护相对落后。除了我国实施专利制度较晚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化学领域相对于其他领域有很大的特殊性,增加了化学领域专利保护的难度。
化学领域的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表现在工艺条件的复杂性上。就一个化工过程而言,不仅涉及的工艺参数和影响因素很多,而且相互交叉;其次,化学发明能否实现往往很难预测,必须通过实验结果来证实。第三,一些化学产品的结构仍然不清楚,必须通过性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确定;此外,发现一种化学产品的新性质和新用途并不意味着其结构或成分的改变,因此不能视为新产品[1]。因此,撰写化工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对于刚开始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初学者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
二。撰写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常见问题
与其他领域相比,化学领域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所遇到的问题具有相似性和特殊性。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
(一)前期检索工作不全面,未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背景技术书写不准确,导致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与审查员沟通时间增加,授权时间延迟。
(2)未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省略或者用自制代码代替关键部件或者实验步骤,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按照说明书的内容实施发明,从而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3)讲述发明的全部经过,确切地写出实验方案或过程,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即使获得专利授权,保护范围也会很窄。而且一些本来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创新也一起公开,得不偿失,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四)不能区分必要的技术特征。* * *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性技术特征,合称为必要技术特征。因为还没有找出最接近的技术,所以无法准确划界。因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不知道哪些技术特征应当保留,哪些应当写入从属权利要求,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限或者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使得技术方案不完整。
(5)例题不足或只写成条件实验。正是由于化学领域发明的复杂性,影响因素多,变量多,有时举例不充分,没有考虑到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工艺条件或公式的数值范围,所以举例不能很好地支持权利要求。另外,有时agent在编写实施例时直接使用发明人提供的条件实验数据,即同一时刻只改变一个变量,其他因素不变,从而得到一个实验结果。这个实施例的缺点是别人很容易从条件实验中看出实验的变化规律。虽然专利公开是为了换取保护,但我们的原则是以适度公开换取最大保护。所以,要避免这种情况,最好是多个变量一起改。
(6)发明效果描述不充分,没有令人信服的试验数据和试验方法,只有断言。虽然为了统一审查标准,审查指南定义了一个掌握了本领域所有现有技术但不具有创造性的虚拟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2],但即便如此,审查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还是会或多或少地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描述发明创造带来的良好效果时,需要从各方面进行充分阐述,以使审查员相信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撰写化学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几点建议
以下建议应该对撰写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帮助。
(1)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科学领域,影响发明成果的因素很多。因此,在撰写文档的过程中,要注意实例的撰写。实施例必须充分,实施例的数据必须与权利要求的数据一致。当存在数据范围时,至少一个实施例应该支持两个端点值和中间值。总的原则是,我们应该能够理解本发明是如何实施的,并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判断其能够实施并达到所述效果。
(二)在兼顾发明内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要注意保护技术秘密。对于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应当适当公开催化剂或组合物的配方和工艺条件,即在保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实施发明,同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他工艺技术特征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密,不予公开。
(三)不应单纯追求专利申请数量,在充分检索现有技术的情况下,保证单一技术方案应尽量组合以节约成本。
(4)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善于将保护范围由点及面延伸。当申请人将其发明提交给专利代理人时,大多数情况下,只给出一种实施方式。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如果局限于这种特定模式,其保护范围往往会过于狭窄。他人实施时,只要稍作改动,就可能绕过本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不侵权。因此,代理人需要分析和阐明发明的本质,尽量用概括性的描述写出独立权利要求,然后补充充分的实例,为发明人赢得最大限度的权利。例如,在实施例中,苯乙烯、乙烯基甲苯、1,3-二甲基苯乙烯、2,4-二甲基苯乙烯、乙基苯乙烯、对叔丁基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等物质都可以使用,起到相同的作用,所以此时可以将这类物质概括为芳基乙烯基单体,保护范围可以由点到面扩大。
(5)将已知化学物质或公知技术/方法转移到其他方面的发明属于新用途发明。在对转让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首先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距离,以及新用途是否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只有当新用途远离现有用途的技术领域,并且新用途取得了意想不到的发明效果时,此时的发明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四。结束语
本文列举了专利代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远非这些。特别是对于一个企业专利工作者来说,要时刻以企业利益为重,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避免犯类似的错误,给企业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参考资料:
[1]吴冠乐。专利代理实务[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2]复习指导[M]。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