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抗辩
专利侵权纠纷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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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答辩2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出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住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身份证号码为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发明专利权的纠纷为了分清是非,明确权利和责任,现就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答复如下:
1.被申请人涉案产品与被申请人发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本质区别,不存在侵犯被申请人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说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不仅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许多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在许多特征上存在本质区别,故涉案产品并未涵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被申请人的制造和销售行为不构成对被申请人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技术特征综合比较原则,涉案产品与被申请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显著不同。
根据对比,不仅不能得出涉案产品侵犯专利的结论,而且反映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产品属于技术特征根本不同的产品。
因此,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全民覆盖原则。
被申请人涉案产品与被申请人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本质区别,没有完全涵盖被申请人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不侵犯被申请人的专利权。
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属于现有技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公开了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制造的技术。
而且该证据是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早于被申请人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
同时,被告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与被告专利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有本质区别。
因此,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被申请人没有侵犯被申请人的专利权。
第三,即使退一万步讲,涉案产品构成侵权。
被申请人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支付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被申请人认为,即使涉案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被申请人也没有大量生产涉案产品。
由于涉案产品利润总额极低,被申请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实际上并未获利。
同时,被申请人的专利权只是涉案产品的一部分。即使构成侵权,被申请人主张XXX万元也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侵权指控和损害赔偿缺乏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故请求法院依法作出明确判决,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侵犯其专利权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在此传达
XXXX中级人民法院
受访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