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的价值是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专利权属于一种智力成果权,因此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专利权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专有权,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第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有权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从而获得专利使用费。

第三,转让其专利权的权利。即专利权人有权将自己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一旦转让,他就失去了专利的所有权,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第四,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即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以告知他人该产品已获得专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5.签名权。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声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实践中,侵犯未成年人专利权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权的。包括:(1)侵犯产品专利,即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2)侵犯方法专利,即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销售、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假冒他人专利。即非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产品或者包装上冒用添加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标记或者专利号,冒充专利产品进行非法销售牟利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3.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和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

依照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授予未成年人的专利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享有国家行政和司法程序的保护。

第一,行政保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其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据此,未成年人的专利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其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代为处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以获得行政保护。

第二,行政诉讼的保障。《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终结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行政诉讼,未成年人的专利权在受到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侵害时,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第三,民事诉讼的保障。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可以就专利侵权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应当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向专利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专利权人名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