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圳户口迁移
具体的政府文件如下: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聘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措施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劳服[2006]67号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职工招聘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规定(深府〔2005〕125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职工招聘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员工招聘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调入我市的职工,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按计划调入干部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调工人。对已在深圳市外就业、有工作关系、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工作调动办理,其他人员按招聘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职工招聘和调动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考试。
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按照市、区分工管理权限的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开立企业账户的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通过工商年检的,可以申请招调员工开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我市有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聘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企业或者其他用人单位,需要引进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介绍。
第三章招聘和调动员工的条件
第九条拟招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聘员工专业岗位目录》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18周岁,不满35周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从事的职业或专业符合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
(五)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七)身体健康。
拟调动的已婚人员,其配偶为非失业人员,且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或符合我市公务员、工作人员调动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以工作调动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可放宽至40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放宽至45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放宽至50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年龄可放宽至50岁;
(六)在全国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先进工作者(生产者)年龄可放宽至40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投资、纳税、转户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经营者、自然人股东、合伙投资者、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为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额两倍以上的投资者,年龄可放宽至55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可放宽至45周岁,但仍需按深府[2003]56号文件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十)调入夫妻分居条件的,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一条拟招调人员现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扣除其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后,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请招录和调入,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录和调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转移的,还应按深府[2003]56号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指标予以核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收户: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
3.获得本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4.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比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先进工作者(生产者);
5.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行业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6.拥有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以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
7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具有工程技术中级职称,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
9 .具有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
1.在我市依法注册且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投资人,在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按其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出资份额比例分担企业缴纳的税款超过60万元;
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
4.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
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经营者、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投资人(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满三年并始终具有与申请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3)被抚养人。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指标应当下达审批:
(一)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具体资质名单见附件);
(二)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考试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五)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交流引进的技术工人;
(6)持有我市颁发的非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通过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实操考试;
(七)具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具有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八)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不含应届毕业生);
(九)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在本市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十一)具有宝安、龙岗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点和住房在特区的,申请转入特区;
(十二)个人向一家户企业投资200万元以上1年以上的投资者,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且任职1年以上的一家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三)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四)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按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分享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股东、合伙投资者和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业主;
(十五)在我市注册并在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企业或行业组织已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职工;
(十七)夫妻分居的。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四)、(六)项条件,具有高等职业资格证书及以上,招聘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市民化”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限制;同时,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选择与父亲或母亲同住。
第四章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五条审批计划指标采取综合评价用人单位纳税情况和待转人员个人条件的方法,实行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配合政府促进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指标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扶持企业和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要优先保证招聘员工;对菜篮子工程、公共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对政府鼓励的支柱产业给予指标支持。
第十八条简化大型企业招调职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人的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对有特殊专长和特殊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政策性安置人员,按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以及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计划指标随子女入户指标一并下达。
第二十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劳动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分居: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研究生学位人员的配偶;
(四)地方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在家族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的配偶;
(七)本人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已分居的夫妻实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五章企业评估
第二十三条企业或者行业性岗位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者具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急需技能人才的行业和项目的企业,其专业工种暂不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评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企业组织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在下列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深圳工作满3年(申报企业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应在企业内部公布。
(一)政府公布大型企业享有便捷的直通车服务;
(二)市SASAC直接监管企业和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三)政府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内的企业;
(四)政府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
第六章员工招聘和调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招调员工的统一管理,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劳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拟招聘员工的相关材料,由单位经理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聘员工业务。
第二十九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员工招聘审核工作中实行签字责任制,签字人是直接责任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不严格审核招聘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舞弊或不按规定执行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审批过程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的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建议用人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员工招聘和调动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招聘员工的;
(三)行贿、受贿或行贿。
第三十一条拟录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录用手续,已调离的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受他人委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实践考试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用人员专业工种目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所称数字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招聘转岗人员管理规定》(深劳社〔2005〕3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6年我市用人单位招调员工的情况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劳服[2006]68号
为做好2006年我市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发〔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员工手续。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要求对招调员工材料进行审核。
(2)2005年已开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用人单位,凭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办理开户手续,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相关政策依据;新户籍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按实施办法中的开户条件办理开户手续,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相关政策依据》。
(3)开户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6月365438+10月31。招录调入职工个人计划的报名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65438+10月15。
(四)特区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应当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招工手续:
1.市属SASAC直接监管企业和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2.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
3.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大型市属企业。
特区内上述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到当地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聘手续。
(五)宝安区、龙岗区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应当到所在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相关事宜。
(6)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员工,电脑自动下达计划指标,其他按照指标下达奖励的原则分批锁定,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布。
(七)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待转移职工的个人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计划指标有效期内提交拟调入员工的个人材料进行审核。
(8)经审核批准转户的人员,在65438+2月31前领取《员工转户通知书》或《聘用员工通知书》及2006年深圳市户籍索引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转移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二、指标审批和奖励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实行随军家属和困难失业人员安置与招聘调剂指标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办法进行指标审批和奖励:
(1)以纳税评定企业基本指标:纳税50-50万元(含50万元)的,下达1指标;缴费500-1万元,下达两个指标;如果纳税增加50万元,则增加1个指标。
(2)创汇企业,下达1指标。
(3)奖励指标根据安置困难失业人员数量确定。每安置困难失业人员1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超过1年),奖励3个指标。但虚假安置骗取指标的,企业将被注销并列入黑名单,暂停招调业务三年。安置1随军家属就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奖励6个指标。
(4)用人单位欲招用失业困难人员,请到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名(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窗口13、14,电话。821328165438)或自行招聘。签约后到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就业登记(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4号,电话:82132850),我局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就业登记落实奖励指标。随军家属就业请到就业管理办公室登记。我局可以直接向有安置随军家属能力的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对拒不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停止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和转业业务,对积极安置的给予奖励。
(五)直通车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政策扶持企业可优先安排指标。
(6)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区户籍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纳税和奖励办法,在本区实施。
三、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评估
(一)转岗职工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可选择的岗位范围一般在《2006年深圳市招聘职工专业岗位目录》(以下简称《专业岗位目录》,见附件1)内。
(二)《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列为本年度招录、转岗且已在我市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标明的等级为符合招录、转岗条件的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及要求详见《关于公布2006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深劳社[2005]170号)。
(三)符合自组织评价条件的企业,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组织企业评估的企业,一般应具备注册资本500万元,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不符合上述条件,确需自行评价的,报我局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实施。
四、我市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优势
实施办法中提到的优势传统产业具体是指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黄金珠宝六大优势传统产业;
支柱产业具体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和文化产业。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在相关大型企业从事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在下达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人
(一)在市外取得的非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岗位与《专业岗位目录》确定的岗位相同的,在深圳参加实操考试。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拟招聘人员的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中学生),且与拟招聘人员在同一户籍地的,也可办理“农村转城镇”手续,随迁随迁。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3月3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发〔2005〕32号),同时废止。
附:1.06深圳市招聘员工专业岗位年度目录
2.专业资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