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有哪些事项?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1)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后,应当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被授权;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是法定理由等。

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庭通常只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范围、理由和证据。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公开的范围。

专利权人可以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

(3)口头听证

当事人可以基于下列理由请求合议庭进行口头审理(听证):

1.一方当事人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辩论;

2.需要立即向合议庭说明事实的;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已经作证的证人作证。

(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宣布所有专利权无效;

2.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3.保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当事人对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